城陽注冊公司資本不符怎么辦?
發布日期:2022-11-09 09:46:06 瀏覽次數:115
我國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實繳出資不得收回出資.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注冊資本不真實的情況仍然比較普遍,特別是以下兩種情況尤為突出:
一、股東虛報出資金額,相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使不合格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后抽逃,公司發起人在成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到指定賬戶,一旦完成驗資,就會抽逃資本。
這類公司的實際資產與注冊資本相差甚遠,往往在經營活動中嚴重危害相對方。如果造成訴訟,債權人往往無法實際執行,即使勝訴,其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實際保護。
針對注冊資本不實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對策:
1、對驗資單位的虛假驗資責任進行調查。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對多起案件的債權人損失承擔責任的批復》“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虛假資金證明的,公司資不抵債的,驗資單位應當在驗資報告虛假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痹趯徟袑嵺`中中出現的這種情況,應當增加驗資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懲治虛假驗資,保護債權人利益。
2、采用注冊資本擔保制度。由于城陽公司注冊資本不真實是一種普遍現象,注冊資本擔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一旦注冊資本不真實,也可以通過調查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雖然《公司法》沒有規定注冊資本擔保制度,但在更高人民法院的適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擔保人為債務人的注冊資本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本不一致,或者提取、轉讓注冊資本的,擔保人應當在注冊資本不足或者提取、轉讓注冊資本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建立注冊資本擔保制度是有法律依據的,應當在《公司法》中予以確認。在審理案件時,法院發現城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真實,可以要求公司、其他法人和公民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嚴格執行公司登記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公司登記時,應當認真審查,特別是股東資本的注冊資本,防止和減少公司的過度設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公司逃避債務、逃避法律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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